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精神,现就我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流转税管理工作,从1998年1月1起,我省国税系统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流转税管理工作(包括新办企业的审批及所有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统一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为便于掌握全省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156号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第一季度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填写"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和"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逐级上报本地区福得、校办企业的税收情况。地、市局流转税业务主管部门最迟于季末了30日内将本地区的汇总数字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根据财税字(1998)32号通知的精神,省局决定上半年全省国税系统对福利、校办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对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但又享受了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以及虽符合规定标准,但企业将已免征和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福利、校办企业,要将免征和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追缴入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从4月10日至5月31日结束。检查结束后,省局将从各地、市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对各地市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情况将在全省通报。各地、市局务于6月10前将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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