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6-11  关注量:871  喜欢(605)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实行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范围是扣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会计核算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具体适用单位由县(市)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适用乙种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应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细帐”(格式附后),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格式附后)。
  五、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的检查核对。
  六、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所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七、地税机关对"资源税管理证明"要视同税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八、各地市将首次确定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单位的汇总数在10月底以前上报省局流转资源税处。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会计决算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通知

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70号建议的答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资源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资源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