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地区
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8]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
通知》(
财税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均纳入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4、关于申报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应用试点单位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