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6-09  关注量:303  喜欢(58)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试点以来,在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在各试点企业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对有效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起到了一定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省将进一步扩大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范围,即从百万元版用票企业扩大至十万元版用票企业。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职责划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征管处负责制定全省防伪税控系统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业务问题;省局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硬件的配置、省局金税卡发行以及软件的维护和制定、下发、解释软硬件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具体操作运行过程中的技术处理和售后服务,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今后,各地在推行运作过程中发生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征管处负责解决,发生技术及操作故障方面的问题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解决。

  二、各地、州、市局的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原则上比照省局的分工划分,对已成立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地、州、市,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售、报税、认证四个子系统的具体操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对尚未成立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地、州、市,上述四个子系统的具体操作暂由征管科负责。各地计算机信息中心一经成立,征管科应将上述四个子系统的工作移交信息中心管理与省局分工对口。

  三、鉴于县级局无信息中心这一内设机构,同时为方便企业办税,县、市(区)

  局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一律由征管股负责。各县、市(区)局要配备责任心强,懂计算机操作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征管部门其他人员也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应用,尽快实现基层征管工作电子化。

  四、各地、州、市、县(区)局必须做好防伪税控大面额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工作,保证大面额专用发票有关数据及时、准确传递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核。结合我省网络应用情况,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必须在每月17日前将上月辖区内企业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专用发票以及取得的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认证后的数据备份,交同级计财部门通过局域网(点对点)传送到地、州、市局信息中心,未成立信息中心的地、州、市,传送到计财部门,再由地、州、市局信息中心或计财部门通过交叉稽核系统前台接收汇总、转换数据格式后,于21日前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传送到省局信息中心,省局信息中心进行全省汇总后于24日前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进行交叉稽核。各级国税机关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此项数据传递工作,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口考核内容。

  五、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乡村干部中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对计划外煤炭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有关地方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4、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5、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