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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3-19  关注量:692  喜欢(14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正确运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正式成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督促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权限问题对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超过1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发放的奖金,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城市商业银行不得自行列支。对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列支奖金。

  四、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财务资料,同时,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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