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3-17  关注量:328  喜欢(49)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2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研究并征得省局同意对我市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作如下调整:

  一、矿泉水:对城郊六区按3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征收;对其它区县按2元/吨(或立方米)的税额征收。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财政评审统计工作的通知

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5、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资源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资源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