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两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附加属集体所有资金,由乡、镇财政(农税)所征收后,按比例足额划转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村建账,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的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农民交纳两税附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业费,纳入两税附加一并管理使用;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可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所提取的费用纳入两税附加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两税附加。
第五条 两税附加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账前审核,凭票报销。
第六条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两税附加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账目,对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提供详细说明。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
第八条 对村民反映的两税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作出解答。村民举报村民委员会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两税附加等各类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村民委员会和使用两税附加的按村设置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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