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秦岭电厂部分产权转让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直发[2002]6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分别将其拥有的秦岭电厂的部分产权转让给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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