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陕色集团发[2002]98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陕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所属企业单位(见附件)销售收入额的4‰以内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金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所提取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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