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减税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160号)收悉。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减税或免税的审批,经省政府同意,对省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87]17号)中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修改,现函复如下:
一、《细则》第八条 规定: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修改为: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逐级报省地税局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新调整的以上两项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细则》其他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大唐电信无线公司1998年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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