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延安果业集团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批准使用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商标
1 延安果业集团公司 洛川县城北气调库院 李玉有 宝塔山
2 白水宏达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白水县城杜康路东段 董志敏 宏达
相关阅读:
2、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西昌电子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在保山市销售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对延安果业集团公司等2家企业提出的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