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2-18  关注量:857  喜欢(585)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陕劳社函[2005]113号)收悉。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重新核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二、职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鉴定费,市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00元收取鉴定费。     

三、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原鉴定单位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主要用于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费、印制劳动鉴定所需的表、册、卡、证工本费及召开劳动鉴定会议费等。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     

五、劳动鉴定过程中,需对被鉴定者进行的各项辅助检查,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3、建设部关于公布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建筑业企业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单位名单的公告

4、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5、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财政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财政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