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4月1日起,对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包括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不再征收6%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货物国内再销售时,按国家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税和抵扣。
二、原省税务局下发的<<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33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5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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