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关于做好全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主体
西安铁路监管局负责全省铁路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铁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线路的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西安铁路监管局。
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既有运营铁路在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由西安铁路监管局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西安铁路监管局、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铁路在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工作机制
(一)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的,由西安铁路监管局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尽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安全保护区的,按以下程序推进:
1由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分具体铁路线路,以市、县、区行政管辖范围为单元,按照对应的线路里程桩号提出保护区范围及标桩(或围栏)设置方案,并将保护区范围划定申请及方案报相关市(区)政府(管委会),抄送相关县级政府。
2市(区)政府(管委会)收到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的保护区范围划定申请及方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组织西安铁路监管局、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县级政府及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专题部署,具体以县区为单位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明确完成任务节点和时间要求。
3由相关县级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总负责人,组织本级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西安铁路监管局及铁路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开展辖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公告工作,并及时向市(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相关市(区)政府(管委会)定期将辖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西安铁路监管局及相关运输企业(或建设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加强对整体工作推进的督促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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