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应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分两种情形:
(一)已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税务机关可直接开具。
(二)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单位纳税人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纳税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税务机关查验后为其开具。
三、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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