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税字[1998]320号)下发后,有些市县反映,《通知》中所提及的本金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仅就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按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时,其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相关阅读:
1、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3、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塔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股息、利息、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本金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