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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04  关注量:360  喜欢(73)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设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依据《陕西省水文条例》和《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陕西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2年5月4日


陕西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依据《陕西省水文条例》和《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洪水预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洪水预警信息,包括洪水预警信号、预警内容、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三条  洪水预警依据江河湖库控制性水文(水位)站实时或预报流量、水位值,按照洪水量级及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危害程度,即:洪水蓝色预警(小洪水)、洪水黄色预警(中洪水)、洪水橙色预警(大洪水)、洪水红色预警(特大洪水)。

陕西省洪水预警信号见附件1,陕西省主要河流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2。

第四条  洪水预警由省、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发布。

省级水文机构负责黄河、窟野河、无定河、延河、北洛河、渭河、泾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主要江河,以及清涧河、榆溪河、石川河、旬河、金钱河等河流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市级水文分支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内其它重要河流的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橙色和红色两级洪水预警发布需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洪水预警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洪水灾害防御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洪水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洪水预警信息。

第六条  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依据水文机构发布的洪水预警信息,按照《陕西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试行)》及时启动相应响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组织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避险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第七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洪水灾害特点,制定本级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办法涉及洪水预警发布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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