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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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有效地贯彻、落实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作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7)250号《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及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加强全省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征收机关问题。
现将国税发[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税发[1997]104号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5]20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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