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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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正: 。
(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和颁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林场的巩固和发展,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技术进步的方针和目标 (一)技术进步方针 我省乡镇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是,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相关技术,有选择地相应发展高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物价,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特制定。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以来,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注重了增收节支,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线长面广,情况各不相同,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推动改革和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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