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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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省卫生厅等部门拟定了关于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7月31日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为了加快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消费、调整结构、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全社会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实现共同富裕奔小康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及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省从今年5月至8月对全省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秋粮收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
1、第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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