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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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纪业的发展,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加强对经纪活动的管理,保护经纪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儿童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和国家有关税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屠宰(或收购)猪、羊和食用牛、马、骡、驴、骆驼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管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促进正当竞争,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
第一条 为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挽救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草原建设和利用 第四章 草原保护 第五章 草原监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大八届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本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和外省来本省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公民”。
陕西省税务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陕税发(1994)165号〕,有关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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