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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后的零配件出口能否退税?

更新时间:2026-05-04  关注量:505  喜欢(250)

问:我单位生产包装盒,去年出口了一台灌装盒子的机器,该机器是我单位从别的厂家购买的,税务局已认定该机器与我们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关性,按视同自产方式已享受出口退税,但是后续还要单独出口这台机器的维修零部件,零部件也是从别的厂家购买,我们单独出口的这些用于机器维修和替换的零件能否享受出口退税,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

……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属于非列明生产企业,贵公司出口的生产自产货物的机器,按照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目的规定,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是,贵公司目前出口的维修零部件,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配套出口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更不符合其他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只能按照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出口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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