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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对矿山进行探矿,委托地质勘探公司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勘探,发生的费用如环境评估费用、地质灾害评估费用、设计费、验收报告费用等,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上述勘探费用会计上在“在建工程”归集,资本化后转入无形资产,这些计入无形资产的探勘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取得探矿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不属于上述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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