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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份制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因此,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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