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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许可管理第十六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2015年6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实施主体国家邮政局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咨询方式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网络咨询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来信来访、电子邮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5号《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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