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人民政府,省属各委、办、厅、局:
现将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
一、对少数市、县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过多、过少的调剂问题。省对各地由于差距不大,目前暂不调剂,至于各州、市、行署在其辖区内如何调剂,由各州、市、行署自定。
二、我省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从上年工商利润计提5%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城市包括昆明、东川、个旧、开远四市。以上四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年末决算数计算,实征数小于原有“三项资金”需要中央财政补足差额的,年终须单独报送有关资料,以便省与中央结算。应补差额部分的资金,在未补前,各地若需要安排使用,由各地先垫支。
原有“三项资金”是指1984年省核定的工商利润5%数,国拔城市维护预算数和工商税附加实际提取数。
三、城建税的交纳级次,一律随各项税收交纳级次办理,凡税收集中由省级主管部门交纳的,城建税交省级收入,就地交纳的,列入各级预算收入。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纳入各级预算管理。支出使用时,列入“城市维护费”科目。
五、由于盐税不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过去产盐区从盐税收入中提取1%作为地方财政附加收入的办法仍继续执行。
相关阅读:
1、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5、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