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税务局昆明铁路分局、开远铁路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89-12-07  关注量:462  喜欢(158)

昆明、东川、曲靖、红河、楚雄地、州、市税务局,个旧、开远市税务局,昆明、开远铁路分局各车务段、各货运车站: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铁路分局及其所属货运车站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发给汇缴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印花税汇总缴纳税款许可证》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税务机关对汇缴和代扣单位应加强业务辅导,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代扣单位应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置于明显位置,如置于货运收费的窗口或柜台上,认真履行代扣义务。

  三、货运车站代扣印花税按货物运费(含快运费,不含短途附加费)计算,在货票费别栏空格内填记“印花税”,与运杂费一并核收,随运输进款上缴,代扣税款在“财收一4”进款项目栏内,单独填列。

  各车务段、直属站在财收一101表16行,财收一102表40行增加“代收印花税”科目单独列记。

  四、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对车站代扣的印花税按月汇总划拨给财务科,由财务科连同铁路应缴纳的印花税款,一并交铁路分局所在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月根据代扣汇缴税款金额,付给铁路分局5%的代扣手续费。

  五、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货票,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2、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

3、关于组织申报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税务局昆明铁路分局、开远铁路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印花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