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改局:
你局云司劳财[1992]11号《关于继续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鉴于劳改单位收押任务重,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对多支经费难予自行消化,困难较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1]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为了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对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单位的房屋、车船及用地,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劳改单位自办的预算外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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