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
一、关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其营业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由各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纳税人承包的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的权限为:所承包的一段工程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承包一段工程跨县(市)但未跨地(州、市)的,由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所承包的一段工程跨地(州、市)的,报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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