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痱子粉、爽身粉已征收了消费税的,应按所征入库数予以退还。
二、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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