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恢复征税的国有粮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指按恢复征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31日库存粮油中按规定计算出的所含税款。
对这部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在2000年底以前抵扣完毕,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缩短抵扣时间。
二、粮食企业在抵扣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税额,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对纳税人擅自将存货已征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不得再抵扣。
三、各地对粮食企业存货已征税款要严格审查核实,并单独建立台帐,对抵扣的税款采取核销的办法进行管理,对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存货已征税款,一律不得抵扣。
四、各地对粮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见附表)于2000年2月底、7月底及2001年2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没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地州市,可以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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