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使电力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分配更趋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0号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和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度4元调整为每千度5元,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率由原3%调整为7%。
二、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及时对4月份的预征税款进行清理补缴,以利于省电力公司全电网电力产品增值税按季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节能监察办法
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5、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