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使电力资源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分配更趋合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0号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和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发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度4元调整为每千度5元,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率由原3%调整为7%。
二、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及时对4月份的预征税款进行清理补缴,以利于省电力公司全电网电力产品增值税按季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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