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一、《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以外购应税消费品购进分别核算划分确定,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税率。
二、本通知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阅读:
5、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