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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1995-12-14  关注量:197  喜欢(110)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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