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应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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