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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2-14  关注量:510  喜欢(402)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尽快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登记的范围凡在云南省境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属于地方税务登记的范围,均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外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同一纳税人分别发包、出租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承租人经营的,除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税款由出租、发包人统一缴纳外,可分别核发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

  4.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限的,税务登记证件也要注明相应的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税务登记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地方税务登记的时间为1996年4月一1996年6月。

  四、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领购、填写、收费

  1.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量,向省地方税务局领购。

  2.税务登记证件可用微机打印或毛笔填写,编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代码编制方法进行编制。

  3.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使用统一的章戳加盖。章戳规格为长条形(2cm×6cm),内容字样为“×年×月×日前有效”自左向右单行排列。章戳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作。

  4.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五、开展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务登记是税收工作最基础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地方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宣传,扩大影响。由各地翻印《通告》、《宣传提纲》广泛张贴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3.各地在统一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检查,认真清理漏管户。对不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办理,逾期不改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各地在登记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总结,并准确填报《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于1996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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