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局须将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期间本地所丢失、被盗(包括税务部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按《通知》要求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2月25日前报地、州、市国税局。
二、各地、州、市局根据各县(市)局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3月20日前全部录入计算机。3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报省局。
三、为确保“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顺利实施,省局将在1月底对地、州、市局的录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选派一位计算机管理人员、一位管理发票的人员及涉外分局管理发票的同志轮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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