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6-10  关注量:411  喜欢(122)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仍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85号)执行。若有调整,省局将另行通知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对企业申报各项资产净损失和潜亏挂帐金额在50万元以上、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应抓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98年8月低前将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省地税局会同省清产办审批,以保证全省资金核实工作按期完成)。
  三、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时如各项资产盘盈和无法付出的款项大于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其净收益经同级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后可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处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2、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版 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