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发生情况,现将有关重大案件报告事项通知如下:凡发现税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在一周内向省局监察室报告。
1,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干部),地、州、市局党组成员,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 所列21种行为之一的;
2.税务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的;
3.受贿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4.贪污(挪用)税(公)款在5000元以上的;
5.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0000元以上的;
6.失职、渎职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的;
7.积压、截留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8.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偷税达到1000元以上的;
9.本级领导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下放地方管理有色金属、地矿等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专项清理的通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JJG162-2009《冷水水表》等4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违法违纪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