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立于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应挂牌并公告举报电话号码。
二、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应使用税务稽查分局纳税档案调阅通知,向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
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二)款的规定,我省凡个人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位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 00元)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四、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内部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组成有关人员在内的会审小组进行审理。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涉税案件在定案有困难时,应当报经上级税务稽查分局审理后定案。
五、《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稽查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分局负责执行。其申:省、地、州、市两级税务稽查分局直接查处的案件,可委托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按上级局所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并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及缴款书,罚款收据的复印件报送查处部门。
六、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09号文件规定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统一规定的法律文书式样外,其他法律文书式样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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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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