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更新时间:1996-09-25  关注量:403  喜欢(260)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政府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予以修订。

  附: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条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996年9月25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5、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