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地国税机关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去国税所字[1996]40号)中有关规定,认真核实企业当年发生的,并计人企业管理费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科技费用增长比例和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即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经县(市)级国税局审批的,方可抵扣;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报经地、州、市国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抵扣;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的,逐级审查报经省局审批后,方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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