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机关对亏损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多申报亏损,应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税所得,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一规定较原来变化较大,各地要结合1996年度全面推行企业汇算清缴改革,在对企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培训时,将这一规定及时贯彻到各企业单位。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亏损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查与不查一个样的观念,对亏损企业自行申报后,国税机关应依据其纳税申报表,按规定核实其是否有应计未计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查出少计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而查增的所得,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据此依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企业,应按下列办法核定其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例如某企业自行汇算申报当年亏损100万元,经国税机关检查后,调增所得20万元,应调减其亏损额,并核定以后年度在税前可弥补亏损额为80万元(100万元一20万元)。
四、本通知不适用汇缴或规定纳税人的成员企业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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