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普通发票的管理及对纳税人的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发票专用章 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凡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必须作用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
二、发票专用章 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印模式样刻制(印模式样附后),具体刻制方法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规格:长4.5CM,宽3.3CM;分三行,第一行为使用者名称;第二行为发票专用章 字样,第三行为税务登记证号(或居民身份证号),字体为4号宋体。
四、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务印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印模应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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