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令[1996]第143号)、省政府云政发[1994]91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4]7号)、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
一、经省政府同意长期设立78个查验征收点,具体地点、名称见附件一,各点统一挂牌开展工作,牌子规格为180×30CM,白底黑子,由省财政厅统一制作。
二、所设立的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正常工作后,通过查验征收,已促使纳税人到产地交税,需撤销归并或改点设立的,由各地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在县乡村公路上,确需设立临时(设立时间不超过一年)查验征收点的,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的管理,查验征收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见附件二。
五、查验征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记录查验情况,填写“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查验征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六、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按月汇总查验征收情况,逐级填报“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附件二、三、四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
七、各地在查验征收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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