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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02-05  关注量:598  喜欢(176)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以下简称收、发、存报表)省局已按照总局要求印发各地。税务所(分局)填报时,按各种类(或代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发生收到、发出、结存数(手工发票填到本,电脑发票填到份,下同)填报;县(市)局填报时,除填本局机关收、发、存情况外,还必须填报所属各税务所(分局)收、发、存情况(税务所[分局]不办理发票发售的例外);地、州、市局填报时,同样除必须填报本局机关收、发、存情况外,还必须填报所属各县(市)局收、发、存情况。收、发、存报表左下部“累计应交工本费”,各级国税机关填报时,必须按专用发票收费规定标准和实际“发出数”(一般纳税人实际领购数)计算填报:“已交工本费”,按实际已经交给上一级国税机关的发票工本费填报:“结欠工本费”,按累计欠交上一级国税机关的工本费填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各地、州、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报省局征管处)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报省局增值税处),各地、州、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 0日内报省局。

  四、《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各地、州、市局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要求,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上一级国税机关。

  六、各地、州、市局必须按各类统计报表规定要求填报内容和临时调查通知规定内容及上报时间要求填报。报表通过邮局寄出的,以邮戳为准,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收到时间为准,迟报、漏报、不报或填写(计算)错误的,按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考核扣分。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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