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68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云政复[1997]5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平税负、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全省一视同仁”的原则,现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暂比照国内企业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原定在昆明、个旧、东川三市执行的征收18%城市房地产税同时变更。
三、各地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管理和征收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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