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明电[1997]1号)通知精神,“九五”期间对铁路系统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外,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一律按规定恢复征收。
二、我省地方铁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与缓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建设广大铁路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缴纳仍按照云南省税务局云税四字[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关于填报“2012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财政评审机构基本情况表”等报表的通知
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13版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