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总机构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7-02-20  关注量:548  喜欢(15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及企业反映,企业总机构对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机构(如分厂、车间等,这些机构有的是增值税纳税人,有的不是),按照期末的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占用、流动资金占用)以一定比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促进所属机构加强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企业效益。对这种企业总机构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企业总机构向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机构(不论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

  按期末资金占用额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主要目的是抑制下属生产经营机构资金占用过快增长。帐务处理上是全部冲减了企业总机构财务费用,不计损益,与应税货物销售无直接关系(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更是如此),并且收取的依据不但包括货物形式的资金占用,还包括固定资产形态以及现金等形式的奖金占用,因此,它不具有销售货物取得的应征增值税“价外费用”性质,不应征收增值税。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硕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3、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向华益慰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

4、关于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总机构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