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行政处罚执行。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税务行政处罚,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二、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云地税发[1996]211号)一条 (三)项的最后一句“并予以处罚”,修改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第七条 (一)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其一条 (七)项第二款最后一句中”并处以罚款“。
三、地、州、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联系电话:政策法规处0871-3349712、334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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